北京非凡领越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非凡领越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辽宁三汇混凝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91执64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非凡领越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西街2号楼新中大厦8层8256室。
法定代表人:李春阳。
被执行人:辽宁三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竞赛路9号。
法定代表人:吴花。
申请执行人北京非凡领越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三汇混凝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辽0191民初7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一、被告应支付场地租赁费2361736.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893433元,电费6811.5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73.74元,合同解除违约金472347.3元,案件受理费10451.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其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及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是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经本院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人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的线索,故未能对其实施拘留。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执行已经穷极财产查控措施,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及条件。
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1)辽0191执64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刘海滨
执行员  芦 鑫
执行员  佟 欣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国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