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1民初6203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非凡领越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西街2号楼新中大厦8层8256室。
法定代表人:李春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波,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恒丰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兴二街6号3号楼1层3136。
法定代表人:张可东。
原告北京非凡领越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恒丰泰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做出(2020)京0101民初620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北京中恒丰泰科技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开设的账户(账号:×××)内的存款5769785.6元。申请人北京非凡领越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续封上述账户中的存款5769785.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非凡领越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对被申请人北京中恒丰泰科技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开设的账户(账号:×××)内的存款5769785.6元进行查封、冻结,期限至2022年7月2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耿 侃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馨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