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21财保7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商丘市碧源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民权县新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特色商业区博爱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商丘市碧源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民权县新源热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19年11月29日,申请人商丘市碧源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之间达成和解为由,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故应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民权县新源热力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