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碧源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商丘市碧源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民权县新源热力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21财保70号
申请人:商丘市碧源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民权县新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民权县新源热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民权县新源热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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