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02执1836号
申请执行人国药集团河南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楼******。
被执行人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住所地平顶山市新,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矿工路中段**院12410400X148646355。
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矿工,住所地平顶山市矿工路中路**院14100006831742526
本院作出的(2020)豫0402民初31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及收入1033362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具体财产、数额及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俊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洪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