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10518号
原告国药集团河南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65278847P。
法定代表人刘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浩,河南天坤(河南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岳小钏,河南天坤(河南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厂房3-010:9,1101085769143151。
法定代表李大海,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药集团河南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药集团河南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国药集团河南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宜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