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91民初10799号
原告:国药集团河南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85号4号楼10层1001号、10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65278847P。
法定代表人:刘彤。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俊丽,河南天坤(河南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超峰,河南天坤(河南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濮阳市益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濮阳市大庆中路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665980330N。
法定代表人:周昱。
被告:北京好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5号楼23层2793内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065267935。
法定代表人:韩继中。
原告国药集团河南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益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濮阳益仁)、北京好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好价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俊丽、杜超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濮阳益仁向原告支付货款871421.45元及逾期利息暂计68198.58元(以871421.45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7月8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应计算值上述货款本息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北京好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保险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濮阳益仁之间签订多份《工业品买卖合同》,被告一从原告处购买医用耗材等医疗用品,原告根据被告濮阳益仁的需求滚动发货、滚动开票,被告濮阳益仁向原告滚动付款。截至2018年8月31日,被告濮阳益仁仍欠原告应付到期货款为871421.45元,经原告多次催促仍未支付。
被告二北京好价网至今未能全部出资,应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濮阳益仁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濮阳益仁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北京好价网至今未出资,严重损害了原告作为债权人的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二被告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国药集团河南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濮阳市益仁商贸有限公司存在长期买卖合同法律关系,2018年9月12日,国药集团河南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给濮阳市益仁商贸有限公司发送企业征询函,载明截止2018年8月31日,贵公司欠871421.45元,濮阳市益仁商贸有限公司盖章确认,并注明日期2018年9月18日。
另查明,被告益仁公司成立于2007年,系被告油田医院投资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2月,被告油田医院同意将益仁公司股权转让给被告好价公司,好价公司占有益仁公司100%的股份。益仁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为好价公司,公司注册资本由原50万元增加至10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于2019年2月15日前缴齐。好价公司至判决时未举证证明其出资已到位。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原告货款871421.45元,因被告2018年9月18日在原告出具的企业询证函上盖章确认截止2018年8月31日尚欠原告货款871421.45元,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逾期利息以871421.45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7月8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应计算值上述货款本息付清之日止,因原告提交证据未显示双方约定还款期限,故本院酌定以871421.4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自2020年7月22日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原告诉请被告北京好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本院支持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益仁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濮阳市益仁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国药集团河南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货款871421.45元及逾期利息(以871421.4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22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北京好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国药集团河南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96元,减半收取6598元,由被告濮阳市益仁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好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刘冰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秦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