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02执773号
申请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0号4层4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92449708A。
负责人孟程,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矿工路中段南1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400X148646355。
法定代表人:郭献勇,院长。
被执行人:国药集团河南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85号4号楼10层1001、10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65278847P。
法定代表人:王小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中平韩一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南A-25(郑州海联国际交流中心大厦)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36405722K。
法定代表人:李硕彦,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新一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0层3层0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78TL9C。
法定代表人:李硕彦,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9)豫0402民初3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国药集团河南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河南中平韩一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河南新一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国药集团河南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河南中平韩一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河南新一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存款或收入10069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国药集团河南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河南中平韩一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河南新一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具体财产及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扣押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吴 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文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