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终127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国药集团河南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65278847P。
法定代表人:刘彤。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俊丽,河南天坤(河南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超峰,河南天坤(河南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益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濮阳市大庆中,住所濮阳市大庆中路**:91410902665980330N。
法定代表人:周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好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楼**2793内0611101053065267935。
法定代表人:韩继中。
上诉人国药集团河南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濮阳市益仁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好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10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采取独任审理的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国药集团河南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国药集团河南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国药集团河南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89元,减半收取894.5元,由上诉人国药集团河南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刘文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曹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