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集团河南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国药集团河南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河南昌美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执恢988号
申请执行人:国药集团河南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85号4号楼10层1001号、10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65278847P。
法定代表人:王小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小宝、王浩,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昌美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50号楼二层210房六层6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96939548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张盼盼,女,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石晶晶,女,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国药集团河南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河南昌美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张盼盼、石晶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执行程序没有继续进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0105执恢9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安  永
审判员 赵    凯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世海(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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