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集团河南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国药集团河南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河南昌美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执恢98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国药集团河南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85号4号楼10层1001号、1005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昌美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50号楼二层210房六层61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张盼盼,女,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石晶晶,女,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国药集团河南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河南昌美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张盼盼、石晶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5543号民事判决及(2018)豫0105执异566号执行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昌美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张盼盼、石晶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国药集团河南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石晶晶名下位于中牟县白沙组团康庄路东侧·瑞风路北侧恒通新城8号楼1单元6层603号【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9)中牟县不动产权第0109566号】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
二、限被执行人石晶晶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评估、拍卖上述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安永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