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481执恢167号
申请人:秦皇岛海三建设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文化路3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105282446F。
法定代表人:王旭福,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兴城铂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龙兴路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6645597208。
法定代表人:郑亚辉,公司经理。
秦皇岛海三建设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兴城铂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的(2019)辽1481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秦皇岛海三建设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0年8月4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20年10月10日恢复执行。
经本院执行,2020年10月10日,被执行人兴城铂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辽1481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徐国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谭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