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海三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聂海南、潘颖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14民终17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兴城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兴城市。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慧,辽宁杨洪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城铂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兴城市龙兴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郑亚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屹,辽宁山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秦皇岛海三建设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文化路301号701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旭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东立,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兴城洪福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兴城市临海产业区起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紫葳,辽宁持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兴城铂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翔公司),原审被告秦皇岛海三建设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三公司)、兴城洪福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福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城市人民法院(2020)辽1481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慧,被上诉人铂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屹,原审被告海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东立,原审被告洪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紫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铂翔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已过质量保修期限,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一审法院仅查明案涉房屋的竣工日期为2013年9月1日,未查明该房屋的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一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认定案涉房屋已过质量保修期限,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与铂翔公司之间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六条约定,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担保修责任。铂翔公司应承担证明已将《住宅质量保证书》交付***、**且保修期已过事实的举证责任。铂翔公司没有将《住宅质量保证书》交付***、**。案涉房屋的质量问题发生在2014年,即使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量问题的发生时间也在保修期内。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所购房屋存在客厅墙面发霉,北卧室墙体发霉,南卧室阳台渗水、墙体脱落,地板变形等质量问题。该质量问题也是***、**所在小区普遍存在的现象。鉴于上述事实,铂翔公司如主张其交付的房屋符合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并应由其申请司法鉴定。一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驳回***、**的诉讼请求,存在错误。***、**只要求铂翔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请求。
铂翔公司答辩称,坚持一审答辩意见。
海三公司答辩称,本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海三公司不是合同的相对人,不应承担责任。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洪福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驳回***、**的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铂翔公司、海三公司、洪福公司采取补救措施维修受损房屋;2、判令赔偿***、**损失1万元;3、本案受理费由铂翔公司、海三公司、洪福公司承担。一审中,***、**明确了其诉讼请求: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1万元的单位是铂翔公司和海三公司,诉讼费由铂翔公司、海三公司、洪福公司承担。同时,***和**明确了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之诉主张权利。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10月16日,***与铂翔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兴城市龙兴路18乙-2号楼1单元601室房屋,面积93.72平方米。2013年10月,公司将房屋交付,2017年9月1日办理了房屋产权证,2014年1月,***和**入住。***和**入住后,发现客厅墙面发霉,北卧室墙体发霉,南卧室阳台渗水,墙体脱落,地板变形,北卧室与餐厅之间的墙体开裂,北卧室和客厅窗户包口受潮脱落。2020年4月15日,***和**起诉。本案诉争的房屋于2013年9月1日竣工。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均不主张对客厅墙面发霉,北卧室墙体发霉,南卧室阳台渗水,墙体脱落,地板变形,北卧室与餐厅之间的墙体开裂,北卧室和客厅窗户包口受潮脱落的原因进行司法鉴定。对损失1万元,***和**明确表示没有证据提供。
一审法院认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四)电汽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各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此,本案防水工程的保修期限为2013年9月1日到2018年9月1日,其他项目保修期限为2013年9月1日到2015年9月1日。***和**入住的时间为2014年1月,已超过质量保修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因本案当事人均不对客厅墙面发霉,北卧室墙体发霉,南卧室阳台渗水,墙体脱落,地板变形,北卧室与餐厅之间的墙体开裂,北卧室和客厅窗户包口受潮脱落原因进行司法鉴定,导致无法认定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工程质量问题还是装修问题,或者是其他原因导致。因此,本案事实不清,***和**诉讼请求所依据的证据不足。综上,***和**诉讼请求所依据的证据不足,对***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和**可在确定造成客厅墙面发霉,北卧室墙体发霉,南卧室阳台渗水,墙体脱落,地板变形,北卧室与餐厅之间的墙体开裂,北卧室和客厅窗户包口受潮脱落原因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和**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和**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主张铂翔公司销售的观海国际小区18乙-2号1单元161室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铂翔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观海国际小区18乙-2号1单元161室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如果存在质量问题是否由铂翔公司造成的事实,应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主张的“客厅墙面发霉,北卧室墙体发霉”等房屋问题系由铂翔公司销售的房屋本身质量不合格造成。***、**虽然提交了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但无法排除其主张的房屋问题系由装修不当、特殊气候等其他原因造成的可能性。***、**主张的事实未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 瞳
审判员 李春学
审判员 朱 丹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孙敬伟
书记员王田芃
本判决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