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海三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恒鹏健康产业辽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404执615号
申请执行人:***海三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文化路301号701房间。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恒鹏健康产业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区翔宇路中立诚悦府60号-51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三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恒鹏健康产业辽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该被执行人涉及保交楼项目,暂不宜执行,待该案条件成熟时,可持本裁定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404民初1395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武 强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