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32民初1531号之二
原告:成都市贵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花源镇梁筏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鞠宪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昌颀,湖南旷真(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中特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3栋14层1407号。
法定代表人:罗沛林,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市贵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中特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成都市贵林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市贵林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贵林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15元(已减半),由成都市贵林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鑫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谭小雨
书 记 员 黄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