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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贵林建材有限公司、四川省中特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32民初1531号

申请人:成都市贵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花源镇梁筏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鞠宪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昌颀,湖南旷真(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中特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3栋14层1407号。

法定代表人:罗沛林,职务不详。

成都市贵林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中特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贵林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四川省中特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的账号为51×××19的存款在限额136000元内采取保全措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为成都市贵林建材有限公司的保全行为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成都市贵林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正常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四川省中特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的账号为51×××19的存款在限额136000元内予以冻结。

冻结期间:一年。成都市贵林建材有限公司申请续冻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逾期未申请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 鑫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谭小雨

书 记 员  黄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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