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特华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兴利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特华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16民初9535号
原告:四川兴利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古柏村剑龙钢材汽摩配物流港二交易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中特华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兴利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特华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兴利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当庭以已与被告中特华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兴利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兴利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5元,由原告四川兴利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付静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