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莱阳昕泰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82民初1625号
原告:***,男,汉族,1956年1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莱阳市。
被告:莱阳昕泰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望石路82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莱阳昕泰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徐中龑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