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81民初407号
原告:江苏塔克人造草坪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月塘镇谢集工业集中区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华豫龙胄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中州大道西、长江东路南正商汇都中心1号楼25层250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塔克人造草坪地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华豫龙胄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塔克人造草坪地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塔克人造草坪地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欣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