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03民初626号
原告:四川省鸿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福集大田街192号。
法定代表人:兰丽萍。
原告:***,女,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四川图存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筱溪街石沟居委会4组。
原告四川省鸿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图存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原告四川省鸿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收到通知书后,未在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鸿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袁 皓
人民陪审员 田 英
人民陪审员 李 鑫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谢 静
书 记 员 赵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