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中利联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1002民初2975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利联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利联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利联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利联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96.00元,已减半收取7398.00元,由原告广东中利联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 丹
书记员 张瑛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