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省千***建材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3民初2178号之一 原告:贵州省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镇樱桃村民主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MA6DYRKA8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5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121963321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22027391R。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0号东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5150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省千***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省千***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千***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省千***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19元(其中诉讼费3560元,保全费24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州省千***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   莹   莹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