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3民初2178号之一
原告:贵州省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镇樱桃村民主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MA6DYRKA8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5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121963321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22027391R。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0号东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5150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省千***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省千***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千***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省千***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19元(其中诉讼费3560元,保全费24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州省千***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 莹 莹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