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3民初2178号之二 解除申请人:贵州省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镇樱桃村民主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MA6DYRKA8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5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121963321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22027391R。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0号东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5150D。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作出(2023)辽0213民初2178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相当于387,998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因本案原告已撤诉,申请人贵州省千***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省千***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人民币387,998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利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