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1269号
原告:深圳市健力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东周社区**大厦7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0号东院。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深圳市健力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后。原告深圳市健力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健力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健力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刘 瑶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