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澳际智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513号 原告:北京市澳际智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原告北京市澳际智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澳际公司)与被告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澳际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澳际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澳际智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北京市澳际智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 鹏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