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513号
原告:北京市澳际智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原告北京市澳际智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澳际公司)与被告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澳际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澳际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澳际智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北京市澳际智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 鹏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