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24民初1130号
原告:沈阳路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大孤家子镇大孤家子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里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0号东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沈阳路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沈阳路营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路营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路营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沈阳路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