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路营商贸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24民初1130号 原告:沈阳路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大孤家子镇大孤家子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里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0号东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沈阳路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沈阳路营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路营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路营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沈阳路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