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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万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民辖终6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万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中策佛江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中策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东万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中策佛江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佛山市中策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以及佛山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5民初806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案涉《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是名为设备租赁实为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因此本案属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属专属管辖,应当由工程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虽然双方所签合同约定了管辖地,但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属于无效约定。故本案应当由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上诉人广东万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是《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实际履行的也是该份合同,上诉人并没有进行工程施工,只是被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上诉人的车辆运输渣土。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应为合同纠纷,按照合同约定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正确,本案应由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贵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涉案《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被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上诉人广东万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车辆运输渣土,因此,上述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则任何一方有权依法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该管辖条款可以认定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约定纠纷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涉案《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合同签订地为河北省涿州市。故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当事人选择的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帆 审 判 员  孙 楠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