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4民初3839号
原告:某某桥梁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某某局集团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某桥梁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某某局集团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3年7月27日受理。原告某某桥梁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桥梁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桥梁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智华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