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万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8068号之一 原告:广东万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群立***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群立***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中策佛江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中策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上述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一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365262.81元及利息29508.95元(暂计至2023年3月2日,利息详细计算见附表);二、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41698.61元(违约金详细计算见附表);三、其余五被告对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前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约定管辖人民法院,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为《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双方就机械租赁事宜协商一致订立该合同。该合同就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工作内容、租赁设备进场和退场时间、交付租赁物前后的风险及费用、租赁设备保养及保险、操作手、机械故障、租赁设备的验收调试安装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约定,故涉案合同为机械租赁合同,本案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不能根据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涉案《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协商解决不成的,则任何一方有权依法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同时约定本合同签订地点为河北省涿州市。根据上述约定,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作为约定管辖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 秀 娟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