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城筑乐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济南市亿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绿城筑乐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民初6116号
原告:济南市亿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70125MA3RNTE19R,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彩石街道塔窝村62号。
法定代表人:高雪薇,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浙江绿城筑乐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30106MA2B0BAG54,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紫宣路158号1幢902室。
法定代表人:徐劭,经理。
被告:张云南,男,199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
原告济南市亿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绿城筑乐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张云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济南市亿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前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济南市亿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市亿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方 震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田 瑶
书 记 员  王汝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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