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民终56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绿城筑乐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26号-追梦人基地创客联盟D-019号。
负责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百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辽宁绿城众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旅游路129号。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3月19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中山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绿城筑乐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及原审被告辽宁绿城众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3)辽0204民初2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6月13日依法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其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19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259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景梦婵审判员原楠楠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丁 艺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