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603民初3329号之二
原告:淮北盈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山南路东侧(帝景翰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义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义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第三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古城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利民巷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北盈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市第三建筑安装公司、淮北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淮北盈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淮北盈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淮北盈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0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203元,由原告淮北盈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