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宁0106执21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员员,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华美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刚,该公司总经理。
由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宁0106民初9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244476元(含执行费3514元),未执行标的24447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公积金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了二次查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未被本院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经查明:被执行人宁夏华美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屋、土地登记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无存款,无公积金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且已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8)宁0106民初9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君平
审判员 王立军
审判员 秦慧超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白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