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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嘉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华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慧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22民初6330号
之一
原告: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MA75W3HC3X。
法定代表人:李某,山东省济宁人,大学文化,群众,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华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24500238G(1/5)。
法定代表人;吴和俊,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学文化,群众,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某,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85302622C(1/1)。
法定代表人:张某,杭州市萧山区人,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122MB02044255。
负责人:王某2,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系该管理局负责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某,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华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12月10日,原告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975元,由原告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齐美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冯柯娜
书 记 员 郭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