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炬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天海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广饶县炬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鲁0181民初5919号
原告山东天海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公司)与被告广饶县炬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炬杰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炬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天海公司与炬杰公司之间存在土木材料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天海公司与炬杰公司合同约定“炬杰公司应于2019年7月31日前付清货款,若炬杰公司延迟付款,则每延误一日按照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二计日息赔偿给天海公司。”炬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已经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炬杰公司应当承担向天海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但是,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过高,违反法律规定,应予调整。本院认为,逾期付款利息应按照天海公司实际货款利息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逾期罚息利率的1.3倍为标准计算适宜,参考2019年8月至202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涉案逾期付款利息应为年利率7.8975%(LPR利率取平均值4.05%×1.5×1.3),按此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为13792.60元(156775元×7.8975%÷1年×1年13天+106775元×7.8975%÷1年×42天)。炬杰公司关于逾期付款利息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炬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7日,天海公司(甲方)与炬杰公司(乙方)签订编号为SDTH—201900511的《加工定制合同》,合同约定乙方自甲方采购土工材料。合同第七条约定付款方式约定:合同签订后支付定金10万元,供货金额满50万元再支付20万元,最后一车货到卸车前付至总货款的60%,剩余40%在2019年7月31日前付清。若乙方延迟付款,则每延误一日按照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二计日息赔偿给甲方。2019年6月24日,经双方对账,炬杰公司自天海公司采购土工材料共计1106775.29元,炬杰公司已经支付货款50万元,尚欠货款606775.29元。对账后,炬杰公司又向天海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天海公司货款156775元未付,致天海公司诉至本院。诉讼过程中,炬杰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支付货款5万元,于2020年9月24日付清剩余货款。
一、被告广饶县炬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山东天海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13792.60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山东天海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利息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9元(减半收取),由山东天海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广饶县炬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8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