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炬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尚力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山东炬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财保183号
申请人:山东尚力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西四路胜利水泥厂南邻6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PD3UQ8H。
负责人:宁旭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清,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凤,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炬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名广饶县炬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官镇黄河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3077977135T。
法定代表人:李萃方,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尚力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东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68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在价值人民币68万元范围内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证担保。2021年11月25日,东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炬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广饶农村商业银行的账号为9050××××0660中的存款68万元。
案件申请费3920元,由被申请人山东炬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延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博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财保183号
申请人:山东尚力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西四路胜利水泥厂南邻6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PD3UQ8H。
负责人:宁旭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清,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凤,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炬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名广饶县炬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官镇黄河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3077977135T。
法定代表人:李萃方,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尚力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东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68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在价值人民币68万元范围内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证担保。2021年11月25日,东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炬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广饶农村商业银行的账号为9050××××0660中的存款68万元。
案件申请费3920元,由被申请人山东炬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延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