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炬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91执异56号
案外人:广饶县炬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王效华。
被执行人:张新德。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效华、张新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广饶县炬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中止对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广饶县花官镇人民政府处的工程款192246.79元的冻结。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广饶县炬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称,请求中止对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广饶县人民政府处的工程款192246.79元的冻结。事实与理由:贵院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2020)鲁0591执1435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广饶县人民政府处的工程款192246.79元。因广饶县炬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承包经营协议,广饶县炬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了广饶现代农产品加工产业园道路建设工程项目,涉案工程发包方为广饶县人民政府,实际施工方为广饶县炬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该工程还有192246.79元工程款在广饶县人民政府账户尚未拨付,现该工程款被冻结,特提出书面异议,以维护广饶县炬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辩称,一、涉案工程款与广饶县炬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无关,广饶县炬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不是涉案工程款的所有人,不能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1.涉案工程款的所有人系被执行人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广饶县人民政府愿意协助法院执行涉案工程款,可以证明被执行人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系广饶县人民政府的合同相对方,涉案工程款系广饶县人民政府应当支付给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且属于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工程价款收益。2.广饶县炬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其为实际施工人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涉案工程款与广饶县炬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无关。广饶县炬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其为实际施工人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且未经过司法确认。据***了解,广饶现代农产品加工产业园道路建设工程项目系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后与广饶县人民政府签订的施工合同,且从合同的签订到后期的履行、施工、结算,都是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跟广饶县人民政府进行交接和处理,在广饶县人民政府财务挂账和记录的债权人也都是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饶县炬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该工程没有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广饶县炬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广饶县人民政府无请求权基础,广饶县炬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主张不能排除法院执行。二、案外人对涉案工程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假使广饶县炬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且对其享有债权也只是普通债权,根本不足以排除法院基于已生效债权的执行。因此,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争议执行标的之所有权,广饶县炬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并非涉案工程款的权利人。综上,广饶县炬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不是涉案工程款的所有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广饶县炬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被执行人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效华、张新德均未答辩。
本院查明,***诉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效华、张新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鲁0591执1435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2020)鲁0591执1435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广饶县人民政府的到期工程款192246.79元。
另查明,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广饶县炬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内部承包经营协议》,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广饶现代农产品加工产业园道路建设工程项目以公司内部员工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方式承包给广饶县炬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由乙方负责承担全部管理责任,履行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的责权条款。合同中无签订日期。
广饶县炬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还提交了因广饶现代农产品加工产业园道路建设工程项目,向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收据以及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其的打款凭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广饶县炬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广饶县炬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上述规定并不意味着实际施工人的地位等同于承包人,更不意味着未经各方结算,实际施工人直接对发包人享有到期债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实际施工人应向其合同相对人主张结算和支付工程款,其结算依据是双方之间的转包、分包或者挂靠合同,而不是其未参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承包合同。实际施工人对承包人的债权,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债权,应当依照各自的合同来确定,不能混为一谈,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债权更不能直接归属于实际施工人,不能直接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到期债权。广饶县炬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以请求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并可请求广饶县人民政府在欠付工程价款内对其承担责任。广饶县炬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与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就涉案工程进行过结算,因此广饶县炬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否享有债权,债权数额为多少,均无法确定。故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广饶县人民政府的到期工程款,并不属于广饶县炬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故对广饶县炬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广饶县炬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薛国岳
人民陪审员  张景普
人民陪审员  李学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史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