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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县万维建材有限公司、河南中原黄河工程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1621民初1932号 原告:惠民县万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道办事处大于十字路口南5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MA3UDUED8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宏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原黄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飞大道(南)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172942301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路路,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花官镇黄河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077977135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 原告惠民县万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原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惠民县万维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5936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以409365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5日起计算至2023年3月28日止;以259365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9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二挂靠被告一承包惠民县农业节水工程施工期间,从原告处购买多种标号的预拌混凝土用于惠民县境内的农业节水工程,共计赊欠原告货款409365元。2021年12月21日,原告应被告二的要求,向被告一预开了上述货款的增值税发票,2023年3月28日,被告一仅向原告转账偿还了150000元,现尚欠原告货款25936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不履行付款义务,无奈诉至法院。综上所述,被告拖延支付原告货款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具状法院,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南中原黄河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1日前支付原告惠民县万维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59365元,上述款项汇入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于支行原告惠民县万维建材有限公司账户:2700045824205000010958; 二、若被告河南中原黄河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支付货款,原告惠民县万维建材有限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但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原告惠民县万维建材有限公司仅可以请求从被告河南中原黄河工程有限公司下列账户中划扣款项(账户名:河南中原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青岛银行滨州黄河十一路支行,账号:8920302********);如果上述账户因资金不足等原因导致划扣失败,原告惠民县万维建材有限公司可申请划扣其他账户款项;划扣上述款项后,原告惠民县万维建材有限公司应于当日申请解封已查封的被告河南中原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账户; 三、本案所涉欠付货款的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原告惠民县万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原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就欠付货款等问题再无任何争议; 四、原告惠民县万维建材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190元,减半收取2595元,保全费1870元,由原告惠民县万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232元,被告河南中原黄河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33元。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俎永国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