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炬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金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21财保15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5月1日生,住惠民县。 申请人:山东金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辛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MA3N0MAA9J。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炬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花官镇黄河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077977135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9万元进行网络查控并保全,查控案号(2023)鲁1621执保257号。 案件申请费1970元,由申请人***、山东金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