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21财保15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5月1日生,住惠民县。
申请人:山东金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辛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MA3N0MAA9J。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炬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花官镇黄河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077977135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9万元进行网络查控并保全,查控案号(2023)鲁1621执保257号。
案件申请费1970元,由申请人***、山东金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