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21财保291号
申请人:惠民县万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道办事处大于十字路口南5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MA3UDUED8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中原黄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飞大道(南)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172942301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炬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花官镇黄河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077977135T。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惠民县万维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河南中原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炬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70000元。申请人惠民县万维建材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惠民县万维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原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炬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7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惠民县万维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俎永国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