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18281号
原告:北京****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政通路桃园1号-55。
法定代表人:成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凤生,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街道法律服务所主任。
被告: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汤坑镇湖下开发区铜湖路22-23号。
法定代表人:姚通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庆,女,1987年8月9日出生,蒙古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何杨彪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张津铭
书 记 员 刘 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