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18278号
原告:北京****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政通路桃园1号-55。
法定代表人:成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凤生,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街道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丙义,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北京****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景盛南一街28号院9号楼1层115。
法定代表人:陈丹云,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北京****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余 海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杨文龙
书 记 员 许松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