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江苏聚冠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5民初18807号
原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60号乐凯大厦2307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佳晨,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江苏聚冠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黄埔路2号黄埔大厦28层。
法定代表人:李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志刚,江苏融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齐,江苏融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聚冠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通过互联网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卫佳晨,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居志刚、陈齐在线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21年10月至11月社保费用及服务费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6,184.88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原、被告双方签订《前程无忧人力资源服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原告接受被告委托,为被告合法聘用的员工办理社保缴纳等服务。双方约定:1.服务费:社保/公积金汇缴:60元/人/月;社保/公积金补缴:60元/人/月;2.付款时间:原告每月2日根据实际情况向被告出具《付款通知书》,被告如有异议,需在每月3日前确认,并于每月15日前付款;3.违约金: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款的,原告有权按应付款金额的5‰/天收取违约金直至款项结清。2021年1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诺所欠款项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但至目前为止,上述款项依然拖欠。为此,原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江苏聚冠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基于《前程无忧人力资源服务协议》起诉,而该协议仅约定原告收取代缴社保的服务费,即按60元/人/月收取服务费,并不包含代缴社保费用。2.双方确认涉及员工居正华的社保和服务费应终止缴纳,但原告继续收取,该部分费用应予以扣除。3.涉案协议约定的违约金仅针对服务费,并未针对代缴社保事宜。4.由于经办人员已离职,对还款计划书无法核实亦不清楚拖欠原告款项的具体金额。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5月29日签订《前程无忧人力资源服务协议》,内容涉及,原告为被告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期限为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所提供的服务见附件《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若原告为被告提供社保缴纳服务的,员工社会保险金的缴纳基数和缴纳地点,最终由被告确定,原告仅负责根据被告的指示进行缴纳;如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款,则自应付款日起按应付款金额的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至款项结清。该协议附件一《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载明,经双方协商,原告为被告提供社保类服务,含社保、公积金汇缴,服务费为60元/人/月;原告于每月2日向被告提供员工社保/公积金应缴明细,被告需在每月3日前确认,并于每月15日前付款。
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并通过电子邮件向被告发送账单。
2021年1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载明,由于被告资金周转困难,故未能及时向原告支付2021年10月至2021年11月的社保费用及服务费,其承诺的还款计划为,对于2021年10月所欠社保费用及服务费共计41,308.78元、2021年11月所欠社保费用及服务费共计26,406.93元,承诺于2021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
根据原告提供的负数账单,扣除原告需退还被告的费用后,被告迄今尚欠原告社保费用及服务费共计66,184.88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依据为:《前程无忧人力资源服务协议》、电子邮件;还款计划书;负数账单;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以上书证及电子数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原件,其真实性及证明力可予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之依据。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成立服务合同关系。在涉案协议的附件中,涉及原告为被告员工提供社保及公积金汇缴服务的约定,并涉及服务费的计算标准,因此,原告向被告收取的服务费,建立在原告为被告代缴社保费用的基础之上,两者应一并结算。涉案协议所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针对的是被告按合同约定应向原告支付的所有款项,除服务费外,当然包含原告代缴的社保费用,据此,被告所称违约金条款不涵盖社保费用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依据被告出具的还款计划书,其对于拖欠原告2021年10月至11月社保费用的事实已予以确认并承诺还款,其中所涉的社保费用及服务费的金额共计67,715.71元,扣除原告自认的负数账单后,即为原告于本案中主张的欠款金额。至于被告关于相关员工的费用应从欠款金额中扣除的主张,因被告未能举证在其出具还款计划书之后发生了应当扣除相关费用的事实,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被告双方所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每日5‰,现原告自行调整为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并根据被告出具的还款承诺,将违约金的起算点调整为2021年12月1日,已充分平衡原、被告双方的利益,依法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聚冠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支付社保费用及服务费共计66,184.88元;
二、被告江苏聚冠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66,184.88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4元,减半收取计727元,财产保全费681元,共计1,408元,由被告江苏聚冠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慧莉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乐 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