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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前锦众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4民初3768号
原告:**,女,1971年11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吉林省前锦众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明德路4号兆丰国际写字楼1单元1203号。
被告:上海前锦众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解放大路138号恒兴国际城写字楼1号楼908室。
被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60号乐凯大厦2307单元。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前锦众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前锦众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被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亚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姜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