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民终48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洁兰,广东金桥百信(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60号乐凯大厦2307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冰雪,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佳晨,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江门完美世界影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世纪商业街2号301。
法定代表人:尤来坤。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江门完美世界影城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22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江门完美世界影城有限公司达成案外和解协议,故上诉人***于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茜
审判员 郑东和
审判员 周 寅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