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号
(2022)陕0112民初9222号
原告
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路XX号XX大厦XX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韬,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杰,男,系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
***,女,197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XX乡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第三人
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XX区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揆洪。
案由
劳动争议纠纷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小额诉讼)
原告起诉意见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18日的工资2533.7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及
依据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市劳人仲案字[2021]第488号裁决书为终局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裁判主文及
上诉权利
驳回原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组织
审判员 薛红安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尹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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