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92民初1270号
原告:***蓝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5MA22CLND8X,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经济开发区潞城街道
龙锦路355号。
诉讼代表人:***蓝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桑,朱琦丹,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
号码×××18,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03005043F,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60号乐凯大厦2307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韬。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敏,女。
原告***蓝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蓝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蓝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蓝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驰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丹丹
书 记 员 刘 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