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财保320号
申请人:深圳市泰和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楼村***新健兴科技工业园A1栋3楼东、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859552X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首航蓝天人力资源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汇海南路1号院3号楼5层3-6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31MM6F。
法定代表人:高士萱。
申请人深圳市泰和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首航蓝天人力资源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深圳市泰和安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首航蓝天人力资源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5204.9元的财产。申请人深圳市泰和安科技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泰和安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首航蓝天人力资源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顺义XXX的账户内的存款,限额315204.9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首航蓝天人力资源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退役战士创业就业协会(海南)有限公司的股权,价值限额315204.9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