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15民初15508号
原告:成都光谷云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李茂清,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冰英,四川山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四川山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查柜(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化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元,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蕊,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光谷云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查柜(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2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冰英、李君,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元、高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都光谷云基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于2018年11月3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支付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864,858.04元及资金损失(以864,858.04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76,508.17元;4.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1月30日签订合同编号为BG-SC-CD-XXXXXXXX-001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四川天一橙果财税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公司)l00%的股权转让给被告。上述协议签署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各项义务,被告于2018年12月1日前完全掌控了天一公司的经营权。自2019年3月起,被告一直拖延支付股权转让款,且拖欠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的股权转让款至今。根据上述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后,天一公司原有客户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的,原告需先将原有客户支付的款项付给被告,被告再将天一公司已有客户和新增客户应支付的月服务费的75%作为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原告,总计支付36个月。经双方对账确认,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原告应当付给被告的服务费计402,881元,被告应当付给原告的股权转让款计1,268,347元,抵扣后被告还应支付给原告865,466元,原告现按照864,858.04元主张。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大查柜(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时,原告提供的“附件二”上所列的客户中存在大量虚列客户,有的客户无工商登记,有的客户未送交过记账资料,有的客户未迁入天一公司的会计系统;被告于2019年8月28日发函给原告,要求原告披露其与客户的代理记账协议,但原告未予提供;原告存在违约行为,未向被告披露真实的客户情况。被告迟延对账是因为原告提交的账目不清,被告希望客户通过对公账户将服务费付给天一公司。被告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即使法院支持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也过高,诉讼费、保全费也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编号:BG-SC-CD-XXXXXXXX-001),载明签订日期为2018年11月30日,约定如下:原告同意被告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原告收购其所持天一公司100%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被告将持有天一公司100%股权;本次股权转让款分为36期支付,其总金额计算公式如下:A=M*0.75*36,A系股权转让款总金额,M系天一公司附件二所载客户以及经被告书面确认的新增客户月均服务费总额(该数据需经被告确认,并以被告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财务数据为准),为避免歧义,天一公司单一客户月均服务费的计算方式:单一客户月均服务费=该客户年度服务费总额/12;股权转让月支付对价:双方将根据天一公司每月的财务数据对当月股权转让价格进行评估调整,并以天一公司附件二所载客户以及经被告书面确认的新增客户的月均服务费总和的0.75倍向原告支付;被告应按照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支付方式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双方须努力保证本协议第四条中所列全部先决条件分别满足之日不会影响及时支付;第三条:自本协议项下先决条件完成、双方就本协议完成签署且自支付期间起始之日起一个月内,被告向原告支付首批股权收购款,如本协议第四条的前提条件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实现,被告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支付期间内,被告将按照天一公司上一个月如本协议附件二所载客户以及经被告书面确认的新增客户月均服务费总和数据,于第二个月确认股权转让款金额,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第四条:只有在下列每一条件全部实现或为被告豁免后,被告才有义务向原告支付本次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对价……4.10被告对天一公司完成尽职调查,且尽职调查结果令被告满意,同时被告向原告发出质量调查清单(具体客户范围以本协议附件二中所载内容为准),由原告就天一公司客户信息进行披露,并经被告认可;4.11被告将根据本协议第4.10条中相关结果,确认是否与原告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原告不得对本协议附件二中客户范围进行变更;第九条:对于本协议项下的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而使其他方产生或遭受的损害、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费用和支出以及对任何权利请求进行调查的费用),违约方应向非违约方支付本协议股权转让对价总额20%的违约金;第十二条:本协议(包括本协议全部附件,除非在附件中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在下列每一条件均符合之日生效,(a)本协议由本协议各方各自的正当授权代表正式签署,(b)本协议已通过被告董事会批准。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的附件二“客户清单”,载明客户数量为1,811个。
原、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合同编号:BG-SC-CD-XXXXXXXX-001(C),载明签订日期为2018年11月29日,约定如下:鉴于被告已就收购原告持有的天一公司股权事宜与原告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编号:BG-SC-CD-XXXXXXXX-001),股权转让协议附件所附客户就代理记账服务事宜与原告签订了相关合同且已向原告预付了服务费,合同周期以及预付费情况详见原告向被告提交的客户资料;原、被告经协商一致同意,原告将其应向股权转让协议附件所载客户提供的代理记账服务转委托给天一公司,原告将其已收取的服务费支付给被告或者被告指定的第三方;双方就被告预付股权转让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本协议(包括本协议全部附件,除非在附件中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在下列每一条件均符合之日生效,(a)本协议由本协议各方各自的正当授权代表正式签署,(b)本协议已通过被告董事会批准;依照双方及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被告以天一公司月代理记账服务费作为计算基数计算并按月支付股权转让款,被告支付某一自然月股权转让款的前提条件之一为被告收到原告代收的该月预付服务费;为表达被告的诚意,在《股权转让协议》、本协议签署及前期对接完成(股权转让协议附件所载客户信息导入至被告指定系统且被告及原告核算确认完当月客户服务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告向被告支付首笔代收的预付服务费前,被告向原告支付569,890元作为被告预付的股权转让款,该笔股权转让预付款将用于抵扣后续被告按月应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直至抵扣完;本协议股权转让预付款支付并抵扣完后,后续被告向原告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仍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36期服务费到期后,老客户按每期服务费的15%返还;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原协议、本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019年6月18日,原告员工刘秋月与被告员工杨秋霞等人通过微信群“光谷云,对账群”进行聊天。杨秋霞将“成都光谷云5月账单.xlsx”发到群里,该“成都光谷云5月账单.xlsx”载明未到期客户应收服务费为112,778.45元,未续费用户应收服务费为691,727.62元,合计804,506.07元。
2019年6月19日,原告员工刘秋月与被告员工杨秋霞等人通过微信群“光谷云,对账群”进行聊天。刘秋月将“光谷云与大查柜结算表5月份.xls”发给杨秋霞,该“光谷云与大查柜结算表5月份.xls”载明需退金额合计为17,848.50元。
2019年6月21日,原告员工刘秋月与被告员工杨秋霞等人通过微信群“光谷云,对账群”进行聊天。杨秋霞将“成都光谷云5月返款明细(3)(1).xlsx”发到群里,该“成都光谷云5月返款明细(3)(1).xlsx”载明内容如下:1.未到期客户,应收服务费为111,104.70元,返款金额为83,328.53元;2.已续费用户,应收服务费为154,077.46元,返款金额为115,558.10元;3.注销费用,应收服务费为4,200元,返款金额为3,150元;4.应退明细,返款金额为17,848.50元;应收服务费合计269,382.16元,返款金额合计219,885.12元。
2019年7月5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146,684.70元,附言为“付大查柜(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5月结算款”。
2019年7月15日,原告员工刘秋月与被告员工杨秋霞等人通过微信群“光谷云,对账群”进行聊天。刘秋月称,杨秋霞,这周什么时候能把费用付给我们。
2019年7月19日,原告员工刘秋月与被告员工杨秋霞等人通过微信群“光谷云,对账群”进行聊天。杨秋霞称,昨天和刘秋月说了,在等财务安排,预计下周,具体收到通知立即告诉。
2019年8月13日,原告员工刘秋月与被告员工杨秋霞通过微信聊天。杨秋霞称,我看你们的应收每个月大概在80万元,实收只有一半,这个续费率很差啊,有什么原因。刘秋月称,有的客户中途接走和注销,有的客户付费比较慢,像6月份到期的客户应该是100多家,有接近三分之一的客户都不续费终止合作。杨秋霞将“成都光谷云6月账单.xlsx”发给刘秋月,该“成都光谷云6月账单.xlsx”载明未到期客户应收服务费为83,221.86元,未续费用户应收服务费为698,624.20元,合计781,846.06元。
2019年8月15日,原告员工刘秋月与被告员工杨秋霞通过微信聊天。刘秋月将“光谷云与大查柜结算表6月份.xls”发给杨秋霞,该“光谷云与大查柜结算表6月份.xls”载明2019年6月,原告应转付被告金额合计123,043.03元,被告股权返款金额合计214,416.86元。
2019年8月16日、2019年11月5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分别向原告支付10万元、119,885.12元,附言均为股权转让款。
2019年11月28日,原告员工刘秋月与被告员工杨秋霞通过微信聊天。杨秋霞将“成都光谷云7月账单.xlsx”、“成都光谷云8月账单.xlsx”、“成都光谷云9月账单.xlsx”、“成都光谷云10月账单.xlsx”、“成都光谷云11月账单.xlsx”发给刘秋月。该“成都光谷云7月账单.xlsx”载明未到期客户应收服务费为56,461.19元,未续费用户应收服务费为522,657.24元,合计579,118.43元;该“成都光谷云8月账单.xlsx”载明未到期客户应收服务费为31,969.18元,未续费用户应收服务费为320,532.12元,合计352,501.30元;该“成都光谷云9月账单.xlsx”载明未到期客户应收服务费为16,788.84元,未续费用户应收服务费为237,859.08元,合计254,647.92元;该“成都光谷云10月账单.xlsx”载明未续费用户应收服务费为228,820.08元,合计228,820.08元;该“成都光谷云11月账单.xlsx”载明未续费用户应收服务费为183,879元,合计183,879元。刘秋月表示收到。杨秋霞称,领导们让我们先把每个月金额大致对出来。
2019年12月2日,原告员工刘秋月与被告员工杨秋霞通过微信聊天。杨秋霞称,你对的怎么样了。刘秋月将“光谷云与大查柜结算表7月份.xls”、“光谷云与大查柜结算表8月份.xls”发给杨秋霞;该“光谷云与大查柜结算表7月份.xls”载明2019年7月,原告应转付被告金额合计87,974.18元,被告股权返款金额合计190,259.12元;该“光谷云与大查柜结算表8月份.xls”载明2019年8月,原告应转付被告金额合计60,371.84元,被告股权返款金额合计180,758.76元。
2019年12月3日,原告员工刘秋月与被告员工杨秋霞通过微信聊天。刘秋月将“光谷云与大查柜结算表9月份.xls”、“光谷云与大查柜结算表10月份.xls”、“光谷云与大查柜结算表11月份.xls”发给杨秋霞;该“光谷云与大查柜结算表9月份.xls”载明2019年9月,原告应转付被告金额合计51,999.17元,被告股权返款金额合计179,158.26元;该“光谷云与大查柜结算表10月份.xls”载明2019年10月,原告应转付被告金额合计23,000元,被告股权返款金额合计173,339.30元;该“光谷云与大查柜结算表11月份.xls”载明2019年11月,原告应转付被告金额合计31,896元,被告股权返款金额合计165,694.92元。
2020年1月15日,原告向被告发出《整改函》一份(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路XXX弄XXX号楼21楼),载明内容如下:截止至2020年1月14日,被告应支付原告2019年6月至12月的股权转让款共计1,267,739.26元,原告2019年6月至12月的客户记账费共计402,881.22元,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864,858.04元;被告自2019年3月起一直存在严重的拖欠款项的问题,希望被告于收到本整改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共计864,858.04元支付给原告;否则,原告将采取法律救济手段,追究被告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届时被告将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等)。上述《整改函》于2020年1月17日被签收。
2020年3月9日,原告员工刘秋月与被告员工杨秋霞等人通过微信群“光谷云,对账群”进行聊天。杨秋霞称,刘秋月,你把后续的对账单发我下,年前已经整理到11月,12月到今年3月的也麻烦发我下。
2020年3月10日,原告员工刘秋月与被告员工杨秋霞等人通过微信群“光谷云,对账群”进行聊天。刘秋月将“光谷云与大查柜结算表12月份.xls”、“光谷云与大查柜结算表1月份.xls”、“光谷云与大查柜结算表2月份.xls”、“光谷云与大查柜结算表3月份.xls”发到群里;该“光谷云与大查柜结算表12月份.xls”载明2019年12月,原告应转付被告金额合计24,597元,被告股权返款金额合计164,487.04元。
2020年3月13日,原告员工刘秋月与被告员工张俊平等人通过微信群“光谷云,对账群”进行聊天。张俊平称,我得到的账单金额和银行流水金额也有误差;张俊平将一份表单发到群里,该表单载明月份、总收款、光谷云收款、天一收款、总返款、实际返款(天一部分)、银行流水、误差金额如下:1.2019-06、414,053.03、127,843.03、286,210、214,416.86、142,699.10、235,600、-178,453.03,2.2019-07、327,874.18、87,974.18、239,900、190,259.12、138,135.85、431,593.70、103,719.52,3.2019-08、306,557.84、60,371.84、246,186、180,758.76、144,974.51、165,232、-141,325.84,4.2019-09、208,999.17、51,999.17、157,000、179,149.26、153,270.01、219,077、10,077.83,5.2019-10、153,099、23,000、130,099、173,339.30、156,524.21、154,639.50、1,540.50,6.2019-11、148,696、31,896、116,800、165,936.67、148,208.66、78,900、-69,796,7.2019-12、130,997、24,597、106,400、164,487.04、136,550.90、119,100、-11,897,8.2020-01、74,300、2,500、71,800、150,688.04、134,753.17、130,800、56,500,9.2020-02、92,098、5,098、87,000、143,195.80、131,285.42、46,266.67、-45,831.33,10.2020-03、18,900、2,500、16,400、130,500.81、129,764.44、7,800、-11,100,11.合计、1,875,574.22、417,779.22、1,457,795、1,692,731.66、1,416,166.27、1,589,008.87、-286,565.35;张俊平称,刘秋月,麻烦你核对一下。
另查明,原告原名为成都光谷云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变更为现名称。天一公司系成立于2018年2月11日的有限责任公司,目前的唯一股东为被告。
审理中,原告表示,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内容即支付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的股权转让款;股权转让前,客户与原告签约,原告提供服务并收取代理记账费;股权转让后,原有客户若续费则与天一公司签约,新增客户也与天一公司签约;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的代理记账费包括已有客户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时剩余代理记账服务期间的月费用、股权转让后续费客户因交易习惯或过失支付给原告的代理记账费(原告按整年/整季度支付给被告)、股权转让后客户支付给原告关联公司成都普德毕安企业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代理记账费(原告按整年/整季度支付给被告);原、被告通过微信进行对账;被告的违约行为为拒绝对账、迟延付款。
被告表示,原、被告通过微信进行对账;被告同意在被告应付的股权转让款中直接扣除原告应当支付给被告的代理记账费;《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项下的预付款已经抵扣完毕;因原告不予配合,被告未完成对天一公司的尽职调查。
认定以上事实的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凭证;《整改函》、快递凭证、快递详情;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以上证据,经举证、质证,其真实性及证明力可予确认。
本院认为,合同成立且生效后,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义务。原、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予遵守。在案证据显示,股权转让后,原、被告通过微信按月对账,原告先向被告支付原告代收的当月代理记账费,被告再向原告支付当月的股权转让款。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原、被告将根据天一公司每月的财务数据对当月股权转让价格进行评估调整,以《股权转让协议》附件二所载客户以及经被告书面确认的新增客户的月均服务费总和的0.75倍向原告支付。关于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的股权转让款金额及原告代收的代理记账费金额,被告员工张俊平于2020年3月13日在微信群“光谷云,对账群”中发出表单载明:2019年6月、2019年7月、2019年8月、2019年9月、2019年10月、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股权转让款金额分别为214,416.86元、190,259.12元、180,758.76元、179,149.26元、173,339.30元、165,936.67元、164,487.04元,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股权转让款金额合计1,268,347.01元;2019年6月、2019年7月、2019年8月、2019年9月、2019年10月、2019年11月、2019年12月原告应支付给被告的代理记账费金额分别为127,843.03元、87,974.18元、60,371.84元、51,999.17元、23,000元、31,896元、24,597元,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原告应支付给被告的代理记账费金额合计407,681.22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被告应于次月确认上月股权转让款金额并支付股权转让款,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的股权转让款付款期限已届满,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的股权转让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已对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的股权转让款金额、原告代收的代理记账费金额进行了确认,被告现以《股权转让协议》附件二所列客户中存在虚列客户、原告未披露真实的客户情况、原告提交的账目不清等为由拒绝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缺乏充分依据,本院难以采信。被告若认为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可另行主张权利。关于被告应支付的股权转让款金额,原、被告一致同意在股权转让款中先行抵扣原告应支付给被告的代理记账费,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根据被告确认的款项金额,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的股权转让款减去原告应支付给被告的代理记账费的差额为1,268,347.01元-407,681.22元=860,665.79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上述差额。关于原告主张的资金损失,《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约定,被告支付某一自然月股权转让款的前提条件为被告收到原告代收的该月预付服务费;原告未按约先行支付原告于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代收的代理记账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资金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原告主张被告逾期支付2019年5月的股权转让款,对此本院认为,被告于2019年6月21日确认2019年5月的股权转让款金额,原告于2019年7月5日向被告支付2019年5月的代理记账费146,684.70元,被告应于收款后次日即2019年7月6日向原告支付2019年5月的股权转让款。被告未按约定期限支付2019年5月的股权转让款,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考虑到原告遭受的资金损失、逾期付款的金额、天数等,参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并上浮一定比例,本院酌定违约金为3,000元。原告另以被告拒绝对账、迟延支付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的股权转让款为由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缺乏充分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查柜(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光谷云基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860,665.79元;
二、被告大查柜(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光谷云基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元;
三、驳回原告成都光谷云基建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30元,减半收取计6,6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65元,由原告成都光谷云基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95元,被告大查柜(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5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仁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燕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