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执6901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光谷云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李茂清,总裁。
被执行人:大查柜(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化雷,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成都光谷云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沪0115民初15508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大查柜(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工作清单):
时间
执行内容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对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第一次调查,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足额存款(冻结期限为2021年3月8日至2022年3月7日)。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期间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住所地,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
2021年6月3日
对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第二次调查,未发现新的财产。
2021年6月11日
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注:根据法律规定,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如查封、冻结期限临近届满,执行案件仍未能执行到位的,你(公司)应在强制措施届满前一个月向执行法官提出书面继续查封、冻结申请,并在申请书中明确载明查封、冻结到期日,逾期未提出书面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或申请书未明确载明查封、冻结到期日,导致查封、冻结措施到期自动解除的,由你(行)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足额款项可供执行;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无实际执行到位债权,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龚德华
审判员安文琪
审判员陈建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俞枫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